【十一月二十二號初一旺角案|高院十二樓二十八號庭|上午九點九開庭|本土新聞即時文字報導】 __________ 前年農曆年初一深夜旺角警民衝突,梁天琦、盧建民、黃家駒今年五月被陪審團裁定一項暴動罪成,香港當局又就梁天琦(第一被告,即D1)、李諾文(D2)、林傲軒(D3)另一項未成立的暴動控罪提出重審;連同「旺角隊長」容偉業(D4)、袁智駒(D5),一共五人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八日起於特區高等法院第二十八庭受審,由黃崇厚法官主持審訊,預計審訊七十日。 早前今年六月高院法官彭寶琴判梁天琦囚六年、盧建民囚七年以及黃家駒囚三年半,三人正在服刑。 #旺角警民衝突 #梁天琦及美國隊長等被告 HCCC408/2016, HCCC408A/2016[11/30+40]## __________ 15:31 法官: 退庭。明天10:30開庭。 15:04 控方繼續陳詞,指出辯方不必得悉保密材料的理據。 控方討論過往以特委律師處理機密文件的披露及其理據。 控方律師更正D4狀對他於此事角色的界定。 14:35 D3狀說要知道更多材料內容才可以討論。法官說要以現在材料(兩封証明書)作出討論。D3狀說現階段難以對法庭作出有用的建議。 D4狀對排除辯方的參與並不贊成,因為不參與便難以保障被告代表的利益。 進行單方面聆訊,最好要探討完其他可行性,如使用特委律師。 法官說當平衡兩者時(公眾利益豁免披露和公平審訊),若不閉門會議,便破害了豁免。D4狀說可以先由法官關於材料作出判斷,再提供撮要給辯方,辯方再提供建議給法官來幫助法官作出全面和公正的裁決。 法官說辯方提出的理據不必建基於控方的材料,雖然這樣做會有難度。 14:15 開庭。控方說有本地案例可用適當武力套取疑犯指模。D4狀沒有進一步陳詞。 D4狀對不作公開聆訊的法律理據作出陳詞。 假如兩者有衝突,有案例的裁決指出公眾利益並不能凌駕公平審訊。法官質疑不公開聆訊並不等如不公平。 12:33 上午休庭。14:15開庭。 12:14 法官: 每當提及敏感文件時只可提出相關段落,而不可以提及內容。 D3 狀說他並沒有看過文件,故不作討論。暫時並不反對辯方在場的閉門聆訊。 D4狀討論昨天控方呈交的第六個案例。 D4狀說案例中文件的類別可作披露,只是內容不宜披露。D4狀更質疑政務司可否發出此種「豁免証明書」。法官說沒有案例不准政務司這樣做,而法庭會自行決定會否接納和跟從這種文件。 D4狀說若不作出全面披露,也可以用撮要作出部份披露。 法官在此階段討論作不作出公開聆訊,但並不代表聆訊時不會批評文件的理據。 12:05 法官看過「証明書」,詢問控方亦披露了內容如何對公眾利益會造成損害。控方於庭上不對公眾披露內容的前題下作出了隱晦的說明。 11:39 控方現在討論跟住要處理的程序問題,包括公眾知情和利益豁免權。控方之後想於辯方缺席下作出閉門會議商討某些文件應否披露。 D2狀保留討論的權利,D4狀原則上反對閉門會議。 法官說現在討論閉門會議的課題。 控方說收到政務司給予了控方「公眾利益豁免証明書」,其內容因不宜作出披露,所以要防止公眾得知其內容,只宜作出內庭聆訊。 公眾知道有文件和知道文件的內容是兩回事。例如「豁免証明書」文件內容會有一些政府內部不可公開文件的內容。 控方完全同意法庭應公開審訊讓公眾有知情權的做法,只是在敏感的資料上防止作出披露。 11:35 開庭。休庭前D4狀爭議用武力拍照的法理基礎。郭主控仍未找到相關條文,想於下午找到後再討論。 11:10 法官: 小休至11:30。 10:45 法官提問公眾場合被拍照和警員在差館內的分別。D4狀指出公共場所和差館,及平民和執法者依指引行事有分別。 主控指出警員有權對疑犯拍照,甚至可以行使適度的武力強行拍照。另外使用了APS系統拍照,並不否定以上給予的權力。 10:28 D4狀繼續就APS的相片搜証陳詞。 D4狀指出D4被拘捕後,沒有個人自由和意志,又有警員察覺D4有輕微智障,在如此環境之下,只能期望有程序的保障,否則便不算公平。D4狀希望法官酌情不批淮此等照片呈堂。 法官似乎對今次這種搜証是否存在著重大不公平有所保留。 10:20 小休。 10:05 D4狀繼續陳詞,討論警方可以豁免的部份。強調有豁免的部份未必足以授權警方今次對D4的搜証過程。 D4狀質疑昨天警員證人作供他進行的APS時,並沒有跟足程序,例如沒有展示樣本等。 09:50 D4狀對警方向疑犯拍照取証的爭議作出陳詞。對警方運用APS拍照取證涉嫌誤導D4,違反私隱原則,提出反對。 庭上D4狀呈上及演繹「個人私隱條例」,如第五十八條。 09:45 開庭。法官裁決了暴動案的犯罪原素,主要有使用了暴力和破壞人身安全和財物等原素。書面的裁決會日後補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