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月二十一號初一旺角案|高院十二樓二十八號庭|上午九點九開庭|本土新聞文字報導】 __________ 前年農曆年初一深夜旺角警民衝突,梁天琦、盧建民、黃家駒今年五月被陪審團裁定一項暴動罪成,香港當局又就梁天琦(第一被告,即D1)、李諾文(D2)、林傲軒(D3)另一項未成立的暴動控罪提出重審;連同「旺角隊長」容偉業(D4)、袁智駒(D5),一共五人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八日起於特區高等法院第二十八庭受審,由黃崇厚法官主持審訊,預計審訊七十日。 早前今年六月高院法官彭寶琴判梁天琦囚六年、盧建民囚七年以及黃家駒囚三年半,三人正在服刑。 #旺角警民衝突 #梁天琦及美國隊長等被告 HCCC408/2016, HCCC408A/2016[10/30+40]## __________ 12:43 法官:今日休庭,明早9:45繼續。 12:39 開庭。控方再陳述有關把相片呈堂給陪審團考慮的兩個個案。 張高級檢控官證人明天可以出庭作供。 12:20 D2狀,說被告「沒有反對」就是同意很勉強,而且香港的法例不同英國並沒有確立資料搜集可以呈堂。警員沒有通知被告會把資料呈堂,更沒有指出被告有反對的權利。 D4狀想消化控方資料和案例,明日陳詞,約半小時。 控方要詢問下一位證人明日可否作供。 12:29 法官叫小休。 11:54 控辯雙方再沒有證人後傳召作供。 主控陳詞,強調相片的爭議是關於警員有否告訴被告不合作影相的權利,以及相片的可呈堂性。 主控把修訂警隊條例第五十九條,如何賦予警員拍攝及搜集被告資料之立法文件在法庭呈上並解釋,探討其立法原意。立法原意只是想擴大搜集資料的範圍。 控方提示有個案指出警員搜集被告的聲線跟拍照一樣,並不算違反被告保持沉默、不作招認的權利。 兩名被告已獲通知搜集資料的目的,而且在自願的情形下被收集資料,並沒有甚麼不公平。 另外由於事發和審訊相隔了長時間,所以有必要留下被告衣飾和外表的記錄。 11:37 D4狀問證人覺不覺得D4弱智或有自閉症。證人不覺得,亦沒有見過D4的「殘疾人士登記証」。證人說交了一份D4簽了名的文件給D4,但沒有任何記錄。證人強調有對D4有解釋「個人資料收集聲名書」,也有給D4交了簽名的確認。D4狀叫證人在庭上說出對D4的解釋,但漏講了D4有權不給予資料。證人不清楚收集的資料是用來寫被告的身世資料(俗稱三世書),又或者是否會呈堂。有否違反個人資料的收集原則。 主控說這些法理原則證人不清楚,不需要證人對此作供。 D4狀問證人是否知道APS收集的資料並不能用於呈堂檢控被告。證人認知中相信APS資料可以呈堂,也有對D4解釋其權利。 證人離開。 11:30 證人繼續詳細介紹拍攝操作,證人把列印了關於D4的資料交給D4,再對D4拍了四張不同角度的照片。庭上檢視證人所拍的照片。 證人說拍完照片後再同D4去另一部機打指模。APS程序進行了15分鐘。 11:12 開庭。證人警員194作供,主控問證人答。當日是港島反三合會隊員,在D4家拘捕,帶去青衣警署再去秀茂坪警署,於秀茂平帶了D4去特定房間拍電腦程式照片(APS)。 庭上主控引領證人詳細陳述拍攝照片的程序和電腦操作。 10:40 主控說證人尚在灣仔警署。法官: 休庭等候。 10:25 控方傳召另一位證人伍警員。 證人是天主教徒,庭上作出宣誓。1991年加入警隊,當日當值是港島反三合會隊員。證人認得被告D4外貌,於二月九號在D4家中拘捕他並,先帶他去青衣警署再帶去秀茂坪警署。探員194影相而證人 on guard。 D4狀盤問證人有沒有在D4家中見過被告的「殘疾人士登記証」(永久有效的) 自閉症,證物呈堂。證人說沒有,也不覺得他有自閉,但覺得他有少許弱智。 10:10 D2狀盤問。證人已經知道D2已經被捕了24小時。指令是保留D2被捕時的衣服,並沒有告訴對D2所拍的片會用於呈堂作為檢控。證人不清楚D2先前已經被拍了照片。 證人對當日的行動並沒做有文字記錄,庭上對答依靠記憶。認為D2接受拍攝並非被強迫。證人說不清楚D2被捕時的衣著,當時也不知D2是甚麼時候被捕。證人沒有問D2同不同意拍照,又沒告訴D2照片可能會呈堂。 問完,證人離開。 09:58 主控提問警員證人。證人二月九號被指派處理旺角事件中被拘捕人士。本案的D2由證人處理。二月十號凌晨證人同被告影相,期間告訴D2要影相,D2依從,共拍攝了五、六張相片各有不同角度。證人首先從值日官提取D2,叫D2儘量穿回被捕時的衣著。 法庭質疑證人是拍D2已經身穿的衣服還是要求D2穿回被捕時的衣服。 主控在庭上確認證人所拍的照片。主控問完。 09:45 開庭。主控準備傳召證人。